公众征集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淮北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淮北市住建局。
1.信函邮寄至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4号建管处办公室,邮政编码:235000;
2.电子邮件发至:48254965@qq.com;
3.联系电话:0561-3022549;传真:0561-3021315。
欢迎在来信来函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淮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26日
公众反馈
《淮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细则》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情况,特此说明。
意见征集
意见反馈
《淮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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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濉溪县政府 | 无意见 | ||
2 | 相山区政府 | 无意见 | ||
3 | 杜集区政府 | 无意见 | ||
4 | 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
5 | 烈山区政府 | 建议扩大装配式建筑适用范围,涵盖烈山区全境,其中重点推进区域为北至人民路,南至五宋路,西至萧濉新河,东至龙脊山山脊线 | 已采纳 | |
6 | 市财政局 | 建议根据补贴标准,对年度补贴资金总需求进行测算,以便财政局根据财力安排预算资金。 | 已采纳 | |
7 | 市发改委 | 第二条建议修改为:项目单位在立项阶段开展装配式建筑方式论证。 | 未采纳 | 已采纳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意见 |
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文件第二条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制定阶段应明确项目装配率标准和实施规模…”与《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符,建议以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为准。同时,该条应增加:“对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复中应明确装配率标准和实施规模”。 二、文件第四条中“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建议修改为“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经住建部门审核其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 同时应明确对项目建设后期装配率是否能达到50%由什么部门进行监管,及装配率若达不到50%应如何处置。 |
第一条已采纳 第二条未采纳 |
第二条关于后期监管方面不在此文件中表述,且省内相关同类文件均未进行此类表述 |
9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 已采纳 | |
10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一、第三条“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议修改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第三条“装配率30%以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建议删除或修改为“装配率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第三条“倡导装配式建筑选用本地生产基地的部品部件”建议调整到第八条之后表述。 |
已采纳 | 第二条修改为“装配率50%以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
政策文件
淮政办﹝2020﹞17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31日
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分为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
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和建设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制定阶段应明确项目装配率标准和实施规模。对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鼓励项目单位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装配率标准和实施规模。
三、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合同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等内容,装配率30%以上的,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制定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流程。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五、装配率不低于50%的商品房项目,施工进度到正负零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装配率不低于30%且投入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施工进度要求降低一个节点。
六、装配率不低于30%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现场核查要求降低一个节点。
七、设立市级示范资金激励政策,凡获得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园区、示范项目类奖励资金的,市财政予以省财政奖励30%的市级配套资金奖励。
八、鼓励本地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件)生产企业转型,积极推进其产品推广认证工作。倡导装配式建筑选用本地生产基地的部品部件。
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建筑拆除、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十、新建项目是指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总面积,装配率按安徽省现行装配率计算规则计算。
十一、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执行措施,保障政策落地和监督监管。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装配式建筑推进及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将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试行情况,对试行措施和区域划分调整完善。
附件: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划分表
附件
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划分表
区域 |
区域划分 |
实施标准 |
重点推进区域 |
1.北至环山路,南至古城路,西至相山北路,东至东岗楼立交桥; 2.北至人民中路,南至南黎路,西至符夹线铁路,东至相山中路; 3.北至人民路,南至五宋路,西至老濉河,东至龙脊山山脊线范围内烈山辖区部分。 |
重点区域范围内住宅建筑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 |
积极推进区域 |
除重点推进区域以外的市(县)建成区域。其中烈山区扩大适用范围,含盖烈山区全境。 |
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非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
鼓励推进区域 |
除上述以外的区域。 |
鼓励新农村建设等各类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 |
注:项目地块内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如垃圾房、配电房、值班室等)以及单体建筑确因技术条件、建筑功能特殊等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可不采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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