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文号 |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淮政〔2006〕16号 |
第四条:“市园林局”、“市规划局” |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
第九条:“市规划局、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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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4〕60号 |
第四条:“市(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市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等相关部门”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 |
第五条:“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等多家部门”、“工商” |
“公安、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多家部门”、“市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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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六条:“房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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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16〕47号 |
第十九条:“市城乡建委”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5号 |
第三条:“各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 |
“各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 |
第六条:“区征收办” |
“区房屋征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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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九、十条:“市征收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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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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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6号 |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征收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
“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五、九、三十二、三十九条:“市征收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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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征收办” |
“房屋征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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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征收”、“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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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征收等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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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 三十七、四十条:“县、区征收办” |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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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县、区征收办、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管理、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 |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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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市城乡建设、市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城市管理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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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监察、法制、房管、征收等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委、司法等有关部门”、“县、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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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市物价部门”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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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建设管理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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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征收办”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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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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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29 号 |
第三、九、十、十一条:“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
“县(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
第三、九条、第二十一条:“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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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11号 |
第三部分:“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房管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四部分:“规划、国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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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51号 |
第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 、 “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城乡建设部门” |
第二条:“县区征收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 |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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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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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区征收部门、国土部门”、“县区国土部门” |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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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房管、审计、城乡规划、法制等部门”、“县区征收部门”、“县区政府法制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县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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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区政府法制部门”、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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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制部门”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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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84号 |
第一部分:“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
第二部分:“市房管局”、“市国土和规划部门”、“市国土部门”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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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市房管局”、“市工商局” |
“市住建局”、“市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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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工商部门”、“金融办”、“市卫计委” |
“市场监督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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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市房管”、“国土”、“工商”、“卫生和计划生育” |
“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卫生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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